本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漓源環保小編收集整理,如需了解與該排放標準相關的污染物處理技術請聯系漓源環保工程師:辛工13580340580;張工13600466042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我國皂素工業的可持續發展和工業污水處理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皂素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相關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武漢化工學院、湖北省環保局、湖北省十堰市環保局。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年9月1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標準號:GB 20425-2006 部分代替GB 8978—1996
標準名稱:皂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Sapogenin Industry
標準發布時間:2006-09-01
標準實施時間:2007-01-01
1適用范圍
本標準分兩個時間段規定了皂素工業企業噸產品日均最高允許排水量,水污染控制指標日均濃度限值和噸產品最高水污染物允許排放量。
本標準適用于生產皂素和只生產皂素水解物的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皂素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控制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生產線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生產線的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十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3定義
3.1皂素工業企業
指利用黃姜、穿地龍等薯蕷類植物以及劍麻、番麻等各種植物為原料通過生物化工方法生產成品皂素或水解物的所有工業企業。其皂素產量和噸產品排污量以月為單位進行核算。
3.2水解物
指通過酸解過程、洗滌并干燥后形成的皂素與渣的混合物。
3.3排水量
指在生產的酸解過程中的洗滌液及允許排放的原料沖洗水的總排放量。
3.4洗滌液
指在生產過程的酸解后分離得到的液體和直接用于洗滌水解物的各次工藝用水。第一次洗滌液是指酸解后分離得到的液體,也稱“頭道液”。
3.5原料沖洗水
指在黃姜、穿地龍等植物原料的粉碎過程中直接用于沖洗的生產用水。
3.6冷卻水
指從水解物中提取皂素過程中起間接冷卻作用回收汽油的工藝用水。
3.7皂素渣
指用汽油等萃取劑從水解物中提取皂素后殘留的固形物。
3.8現有皂素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或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企業。
3.9新建皂素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建、改建、擴建皂素企業。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現有皂素企業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執行表1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表2的規定。
4.2新建(包括改、擴建)皂素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的規定。


5采樣與監測
5.1采樣點采樣點設在企業廢水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污水流量連續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企業必須安裝化學需氧量在線監測裝置。
5.2采樣頻率采樣頻率按生產周期確定。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采集一次,日采樣不低于4次;生產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集一次,日采樣不低于6次,排放濃度取日均值。
5.3排污量的計算皂素產品的產量以法定月報表為準,月排水量以流量連續計量裝置測定數值為準,水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月均值根據該月日均值累積數與該月天數計算,由產品產量和測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計算企業噸皂素排水量和噸皂素的污染物排放量。
5.4測定方法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按表3執行。

6其他控制措施
6.1原料沖洗水應經沉淀處理后回用。
6.2冷卻水應循環使用。
6.3允許直接對綜合廢水進行處理達到本標準要求,提倡對第一次洗滌液(頭道液)首先回收其中的糖類等物質后,再進行生化處理并達到本標準要求。
7標準實施與監督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定期對企業執行本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與審核。
7.2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環境監測站上報的各種監測數據進行審核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