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漓源環保小編收集整理,如需了解與該排放標準相關的污染物處理技術請聯系漓源環保工程師:辛工13580340580;張工13600466042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污染,促進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電池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池工業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電池工業污水處理后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3年12月1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30484-2013
標準名稱: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標準實施時間:2014-03-01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包括鋅錳電池(糊式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堿性鋅錳電池)、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池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蕞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