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配套的動力鍋爐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15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7年7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石油煉制工業污水處理后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起草單位:撫順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5年4月3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31570-2015
標準名稱: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petroleum refining industry
標準實施時間:2015-07-01
石油煉制污水排放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及其生產設施的石油煉制污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石油煉制污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石油煉制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石油煉制工業企業內的汽油儲罐及發油過程油氣排放控制按本標準規定執行,不再執行GB20950-2007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1、現有企業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煉制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
2、新建企業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石油煉制工業建設項目。
3、企業邊界
石油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實際占地邊界。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現有企業2017年7月1日前仍執行現行標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自2015年7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石油煉制污水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石油煉制污水排放標準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石油煉制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于加工單位原(料)油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加工單位原(料)油實際排水量超過規定的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并與排放限值比較判定排放是否達標。原(料)油加工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廢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